台北招牌-城管強拆“招牌”被指越權執法
坐落在宜春市高士路219-1號3樓的江西愛心律師事務所,是一家2001年經省司法廳批准成立的老律師事務所,在當地有一定的知曉率。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軍曾被評為“人民滿意律師”。
今年6月15日,一位自稱宜春市城管局秀江大隊人員的男子,給律師事務所送來一張通知單,要求兩日內自行清除懸掛在外牆的“招牌”。
對於這張沒有加蓋公章的通知單,愛心律師事務所並未在意。
然而,6月23日上午,一台升降機開到律師事務所樓下,幾位工人將事務所的一塊噴繪“台北招牌”強制拆下。該所副主任孫小斌律師的愛人目睹了全過程,立即撥打在外出差的孫小斌的電話。孫小斌通過妻子與執法人員交涉,但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孫小斌讓妻子拍下了拆除全過程。
城管稱拆廣告牌有“紅頭文件”
宜春市城區的高士路是一條繁華的商業街,沿街商舖林立。宜春市袁州區法院坐落在此,周邊分佈著不少律師事務所。
與袁州區法院隔條馬路的江西天開律師事務所,辦公地點設於臨街店鋪上的3樓。 8月25日下午,記者到該所採訪時,兩個工人正在一間辦公室的臨街玻璃上張貼“天開律師事務所”大字。 “6月份,我們所的外牆招牌被城管拆了,”該所律師彭順生說。
不僅在高士路,宜春市的中山中路、鼓樓商業步行街、明月路、朝陽路等路段,都有拆除廣告牌的痕跡。記者從宜春市城管局了解到,6月份的專項行動聲勢浩大,全市8個執法大隊共拆除6000餘塊違規戶外廣告牌。
25日下午,宜春市城管局法制科科員彭建民接受采訪時表示,城管局的執法行為有理有據。為了證明自己說的,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紅頭文件”——[2009]38號《中心城區開展規範戶外廣告設置工作實施方案》。
彭建民說,為響應市政府創建宜居城市、美化城市空間的要求,宜春市城管局根據《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依職對全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清理和規範。根據城區,劃分商業服務區、行政辦公區、消費娛樂區、文化景觀區,愛心律師事務所在商業服務區內,按照“統一標準”,應該用鋁塑板、亞克力板、發光字等新材料,不能是噴繪質地,更不能在樓層與樓層之間的外牆上進行設置。
律師事務所否認是戶外廣告
“《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可以採用廣告形式招攬業務,我們何來'廣告牌'?”袁軍告訴記者,匾牌是主要用來指示店鋪或經營場所的名稱和記號,在法律上定義為“商號”。而廣告是由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據了解,《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店堂匾牌、門楣不適用本條例”,國家工商總局1998年7月14日下發的《關於中國銀行店堂門楣標識是否屬於店堂廣告問題的答复》也明確認定企業法人及法人分支機構在其建築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標明其所屬法人的註冊名稱的標牌、匾額,不屬於店堂廣告管理範圍。
“因此,我所的匾牌理所當然不屬戶外廣告之列,”袁軍說。
是戶外廣告還是匾牌引爭議
對於愛心律師事務所認為是匾牌一說,彭建民表示反對,並稱這是“貨真價實”的戶外廣告。彭建民說,因為2006年9月7日,愛心律師事務所委託製作公司辦理登記的就是戶外廣告,有效期為1年,已經過期了。他們的招牌上發布了律師事務所的辦公電話,公佈了電話,就給他們接洽業務提供了便利,應視為戶外廣告。
袁軍認為,律師事務所依據法律規定,有接受社會法律援助及社會監督的責任與義務,公佈自己的辦公電話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沒有宣傳“擅長哪類官司”之類的內容。宜春市城管局所謂的“一店一招,統一標準”也受質疑,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而僅僅依靠一份紅頭文件,宜春市城管局此舉屬於自行設立行政許可,任意給自己增加職權。
在交涉無果後,宜春市城管局沒有想到,今年6月25日,愛心律師事務所一紙訴狀將其推上了被告席。 . 博主好站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