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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台中臨時工業招用臨時工的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時應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被檢查企業應主動接受檢查。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 擅自高雄臨時工招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退回或補辦手續,並按招收人數每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逾期不退或不補辦手續的,按招收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2) 合同期滿未辦手續繼續留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留用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台中人力派遣留用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3)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臨時務工許可證》而未領取或偽造、塗改《臨時台中粗工務工許可證》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3。 企業拒絕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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