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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並與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台中人力派遣但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2、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高雄臨時工傷待遇的權利。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台中臨時工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台中粗工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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